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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廉熙委员:进一步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发布日期:2017年03月07日 来源:人民政协报   作者:鲍蔓华   字号:[][][]

据人民政协报    自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实行以来,“破坏林地”、“土壤污染”、“大气污染”等方面的公益诉讼开始出现,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体系的构建依旧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进一步完善和发展。“要扩大环境公益诉讼的启动主体,加大对环境公益诉讼的扶持力度,加大对环境污染行为的处罚力度,建立环境公益诉讼激励机制。”34日,一直关注环境公益诉讼的全国政协委员黄廉熙,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建议进一步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至今,最高检围绕环境公益诉讼已发布8批指导性案例。根据调查数据显示,一方面检察机关出庭支持环境公益诉讼的越来越多,另一方面,符合起诉条件的社会组织数量虽增多,但真正愿意并且实际参与到环境公益诉讼之中的却非常少。另外,公民不能直接参与到环境公益诉讼中,更是环境公益诉讼发展的一大阻碍。”黄廉熙说。

为进一步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黄廉熙建议放宽对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社会组织”的认定条件,使更多的社会组织参与到环境公益诉讼中来;允许公民个人作为提起公益诉讼的启动主体;建立环保公益诉讼费用分担的长效机制,在企业排污费或相关税收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环境公益诉讼工作;加大对环保公益组织的扶持力度;鼓励各省级人民政府建立环境诉讼公益基金;针对公益诉讼,免收环保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案件受理费和诉讼费。同时,进一步研究完善环境保护诉讼的费用承担机制,进一步降低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门槛,加大对民间志愿组织的扶持力度。

对环境污染行为的处罚,黄廉熙认为要加大力度。针对我国部分地方环保执法部门执行力比较疲软、对违法案件“护短”等情况,要加大问责力度,对群众举报不查处、不受理的情况给予相应的处分,确保环保部门执行力。

黄廉熙还建议,建立环境公益诉讼激励机制,以促进包括社会组织、公民在内的全社会参与环境公益保护和治理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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