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革党员建议将“过劳死(伤)”纳入《工伤保险条例》_议政建言_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浙江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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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革党员建议将“过劳死(伤)”纳入《工伤保险条例》
发布日期:2013年08月29日 来源:人民政协报   作者:汪俞佳   字号:[][][]
近日,民革杭州市委会专职副主委方方和民革党员杨鸣提交社情民意信息,建议将“过劳死()”纳入《工伤保险条例》。
所谓“过劳死()”,是指因长时间加班工作,导致身体过度疲劳或以此而引发的猝然伤亡。现代社会竞争日益激烈,身体长期超负荷的“过劳”,已严重威胁到一线劳动者和城市白领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其中尤以青壮年“过劳死”现象最为突出。方方和杨鸣发现,在2010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中,只有工伤(包括视同工伤)和职业病才被纳入劳动保障范畴,其中并没有“过劳死”或“过劳伤”的概念。另一方面,“过劳死”的发生地一般都不在工作场所内,发生的时间也不一定在工作时间前后。因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不被认定为工伤,也得不到相应的赔偿。为此,他们建议,尽快通过立法将“过劳死()”纳入《工伤保险条例》的工伤保险中,并定性为“视同工伤”。同时,加强“过劳死()”的事前预防和事后管理工作,比如,加大对“过劳死()”的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保障《劳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到位,有效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可借鉴日本的“劳动灾害”认定标准,分别在医学层面和法律层面,研究、制定有关“过劳死()”的认定标准,以及相关补偿内容和标准,作为事后追赔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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