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强委员:警惕耕地“占优补劣”现象_议政建言_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浙江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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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强委员:警惕耕地“占优补劣”现象
发布日期:2014年04月08日 来源:联谊报   作者:   字号:[][][]
耕地占补平衡(非农建设用地补充数量相同、质量相当的耕地)是《土地管理法》确立的基本制度,也是严格保护耕地的法定内容,这项制度有力遏制了前些年耕地数量减少的不利趋势,有益于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但随着不断增长的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需求,很多地方在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时出现了“占优补劣”的现象,非农建设用地占据了成片良田,而补充的却大多为偏远山坡的劣质旱地,土层薄而贫瘠,质量不高,有的补充耕地甚至在位于600多米海拔的山上。
出现占优补劣现象的主要原因:一是现行制度存在漏洞。现行制度规定:“补充耕地无法达到被占用耕地等级的,必须按照等级折算增加补充面积”,政策设计初衷是为了保证耕地总数的平衡,但也为一些地方“占优补劣”开了口子。因为补充耕地往往比占用的耕地质量差、产出率低,这就导致高质量耕地不断减少,低质量耕地不断增加。二是各地土地资源无法满足发展需求。浙江耕地资源不多,近年来又由于经济高速发展,非农建设用地对土地的需求十分旺盛,导致耕地占补平衡压力很大,制约了经济发展和城镇化进程。三是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由于农业产出利益较低,各地对提升耕地质量缺乏足够的重视,耕地占补往往走过场、应付检查,补充完后粗放利用,不投入生产、撂荒的现象时有发生。
目前,相当一部分新开发耕地的耕作主体得不到落实,效益难以发挥,无法补充原有产能,浪费了大量开垦耕地的资金、人力和行政资源,也给粮食安全带来隐患。迫切需要重视几点:第一,切实遵守有关政策法规。在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立项和审查过程中,严格落实对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按照等级折算的相关规定,确保占用和补充耕地保持平衡。要将补充耕地的有效耕种纳入验收条款,并明确耕种一定时期后应达到的土壤等级水平,以避免耕地质量持续下降。根据保护耕地的经济补偿标准,给予培肥地力补助,提高农民保护耕地的积极性。第二,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根据因地制宜、适度开发、生态保护优先的原则,对土地开发项目进行严格、科学的论证。通过整理档案、建立数据库、实地踏看和后续跟踪调查等形式,对各地耕地占补平衡工作进行监管。第三,将耕地占补平衡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相结合。补充耕地主要有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土地开发三种类型,目前各地注重土地开发,土地开发占补充耕地的63%,但对土地整理和复垦重视不够。同时,各地中低产田比例约占全部耕地的65%左右,土地整理与复垦的潜力大,且改造中低产田的总费用仅为开发新增耕地的三分之一甚至更低,中低产田一般靠近农民居住地,农民耕种的积极性更高。因此,在不触碰耕保红线的基础上,以提高耕地等级折抵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将耕地占补平衡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相结合,是一个切实可行的路子。同时,重视对低洼地、荒草地、滩涂等未利用土地进行合理开发,通过采用生物、工程的措施改良土壤,平整归并零散地块。要积极推行建设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切实保障耕地占补质量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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