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4年05月22日 来源:联谊报 作者:徐建平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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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社会资本进入医疗领域,有利于建立各类医疗机构有序竞争、良性发展的体制机制。省政协委员蔡挺提出“八策”,建议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
蔡挺建议,优先支持社会办符合政府支持方向的医疗机构:举办老年相关疾病专科和产科、儿科、护理、康复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举办上规模、高层次的综合医院和特色明显、医疗技术优势突出的专科医院;在城市新区、郊区、海岛、卫星城区等医疗资源配置相对薄弱区域举办医疗机构。
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用人环境,对具有中级职称(含)以上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经批准可按规定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鼓励公立医疗机构医师按照规定的程序到符合政府优先支持方向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多点执业。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全市医疗卫生职称评定、人才选拔和培训体系,在技术职称评定、继续教育、全科医师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以及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有同等待遇。
对符合政府优先支持方向的社会办医给予财政补助。市和县(市、区)两级财政设立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专项资金,对用房自建(含自购产权)、床位数达到200张以上的非营利性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和50张以上的非营利性专科医院(含老年护理院),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并投入使用后,由财政按照核定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20000元补助。对以老年病诊治为特色的非营利性护理医疗机构中的初级、中级、副高、正高职称人员由财政分别给予每人每月200元、250元、300元、350元特殊岗位津贴。
落实社会办医疗机构税收和价格政策。社会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提供的医疗服务和药品执行政府规定的相关价格政策。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鼓励企业、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对社会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捐赠。老年护理医院税费优惠政策可参照社会养老服务机构有关规定执行。
完善金融相关政策。营利性医疗机构可以利用产权明晰的土地、房产等资产申请抵押贷款,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应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抵押贷款等方式筹集建设发展资金。社会办医疗机构使用银行卡交易的相关费用争取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
社会办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实行一视同仁的社会保障定点政策。社会办医疗机构可申请本市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定点服务资质。有关部门应当实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统一的审批标准和报销政策。
完善社会办医疗机构变更、退出和奖励等相关政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扣除办医成本、政府补助资金、预留医疗机构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需的费用后,如当年仍有收支结余,经医疗机构决策机构同意并经审计符合规定的,报管辖的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从收支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举办者,年奖励总额不高于年办医结余的30%且不超过原始投入的5%。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
加强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服务。有关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卫生行政部门应向社会公示区域卫生规划和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准入条件和审批程序。医保部门应公开医保定点准入条件和审批程序,保障社会办医疗机构在政策知情、信息和数据等公共资源共享方面的合法权益。社会办医疗机构在其执业范围内需配备的大型医用设备不受配置指标限制。允许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之间通过建立技术合作联合体、对口帮扶等方式加强合作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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