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4年06月13日 来源:联谊报 作者: 字号:[
大][
中][
小]
随着政府从“大包大揽”转向“购买公共服务”,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服务供给的作用日益凸显。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这将进一步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促进社会组织快速成长。
现状
由于我省社会组织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存在着规模小、资金缺、人才匮乏、专业能力不强和公信力缺失等问题,因此,短时间内难以接手政府可以交由社会组织承担的公共服务任务。
突出表现在:一是承接政府公共服务量不足。2012年全省财政采购总规模达835.63亿元,其中83.5%由中小企业分享,社会组织承接政府公共服务只占很小部分。
二是配套政策有待完善。我省公共服务市场化实践起步较早,各地陆续出台有关政策。但政策整合力度不够,在人才管理、职称评定、专职工作人员社会保障、税收政策减免等方面没有形成长效化、制度化的政策体系。
三是监管评价机制亟待建立。存在购买程序不规范,购买合同不严谨,购买对象人情化等问题。社会组织监管力量薄弱,民政部门通常只有年检和评估两种手段,发现社会组织有违法行为,只能在年检时不予登记,评估缺乏强制性。
建议
加快制定省级指导性文件,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工作机制。一是根据国务院《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认真梳理政府和社会组织的基本职能与职责,科学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内容和项目,尽快制定《浙江省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指导意见》和《实施细则》。二是制定公布《浙江省政府转移职能目录及时间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目录》和具有承接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三是建立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配套制度。建立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的项目立项、经费预算、信息发布、招标方式、项目管理、绩效评估等配套制度,将购买、委托、评估、认证、问责等诸环节纳入相应的法定程序。四是建立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运作机制。对招投标运作方式、资金安排与支付、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等内容与流程作出明确的规定,保障社会组织能够公平参与政府公共服务的竞争,防范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风险,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效率,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需求。
加大政策配套扶持力度,提升社会组织承接公共服务的能力。一是建立“社会组织发展基金”。建议按照“以事定费”、“费随事转”、“财随事转”原则,将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以彩票公益金、财政投入、企业及社会各界资助等方式建立“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二是出台人才引进等方面扶持政策。破除社会组织在人才吸引、职称晋升、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制度障碍,使之与政府职能转移、社会组织发展需要相衔接。三是落实税收减免政策。全面落实企业和个人公益捐赠税前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简化程序,扩大社会组织税收优惠种类和范围,借鉴英、美等国经验,对社会组织从事公益性和非营利性活动收入免征所得税。四是探索建立社会组织孵化基地。鼓励强强联合或跨界合作,努力提升社会组织公共服务能力与水平。
建立多元监管评估机制,确保社会组织承接公共服务的效率与质量。建立行政监管、法治监管、社会监管等综合监管机制:一是建立健全行政监管机制,如社会组织信息披露、诚信奖励、查处退出、外部审计等制度。政府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依法组织力量对项目、资金、资质、服务质量以及效果等进行履约检查和评估。对社会组织违约违规等行为,应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终止项目经费拨付,视情况追回支付资金,确保财政资金的高效与安全。二是建立履约服务档案。将社会组织承接公共服务的履约效率、质量、满意度等记录造册,探索后续激励政策,给予优先承接和持续支持等倾斜政策,将履职档案信誉与政府职能转移、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相结合,促进社会组织向规模化、品牌化发展。三是建立专业多元的监督评估机制。借助独立专业的外部监督和评估机构,加强对社会组织实施公共服务项目、资金以及成果的检查、监管,形成检查评估报告,检查评估的结果作为履约保证金处置及项目余款支付的依据。四是创新社会监督机制。将社会组织承接公共服务纳入社会监督体系,把群众监督、舆论监督与社会参与、新闻媒体、法律手段等有机结合起来,切实提升社会组织的执行力和公信力,以赢得政府和社会的信任,争取更多机会无缝对接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实现政府、社会、市场三者的和谐共生。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