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4年12月15日 来源:联谊报 作者: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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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是一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工程,对促进改革攻坚、实现民族复兴、保障人民权利、维护长治久安具有深远的意义。
古人云“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推进法治建设进程的关键在于抓好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落实——“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落实,坚决防止“认认真真学习,轰轰烈烈宣传,热热闹闹贯彻,无声无息收场”的形式主义。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注重运用辩证的、系统的科学思维,既采取重点推进,解决法治实践领域的突出问题,又采取系统推进,实现法治国家建设的整体效果。
法治理念要广耕深种。中国文化传统理念是“人情大于天”,是“刑不上大夫”,是“穷则变、变则通”,全社会不信法、不守法、不靠法和有法不依、以权乱法、循私枉法的现象非常严重。要改变这种现象,必须从基础工作做起,破除传统观念,培育全社会的法治理念。在法治教育的层面上,要面向立法者、执法者、司法者、守法者,大力开展法治理论、法治思维、法律条文、法治案例的学习宣传,采取典型案例剖析、社会大辩论、诉讼旁听、模拟法庭、现场咨询、立法参与、专家论法等等方式,天长日久地培育法治精神,把“法律至上、法不容情、唯法是从”的原则内化为法治观念,外化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自觉行为。更关键的是要在法治实践的层面上,以壮士断腕的决心和勇气,割除法外权力,限制自由裁量权,斩断权力与利益的链条,清除以权乱法行为,以公正严明的执法司法,让人民群众看到依法治权、依法护权的切实效果,从而增强全社会对推进法治国家建设的信心,真正培育好尊法、守法、用法、护法的思想土壤。
习惯性治理方式要切实纠正。几十年来,领导干部习惯于“决策靠经验、落实靠批示、执行靠命令、办事靠协调”的治理方式。其最本质的特征是:唯我独尊,朝令夕改,恣意率为,弹性政策、特殊政策名目繁多,从轻从重、从严从宽随意把握,以权压法、以言代法普遍盛行;唯官是从,有法不依,有章不循,“谁官大听谁的”在某些人心目中习以为常;唯亲是偏,不讲公正,循私枉法,热衷办人情案、关系案;唯利是图,选择性执法、伸缩性执法、钓鱼式执法的背后,隐藏着真实的金钱利益目的。其最典型的形式是运动式整治,运动开展时“秋风扫落叶”,运动过后“春风吹又生”。习惯性治理方式罔顾法律尊严,损害公平正义,损害群众利益,缺乏长期效果,是引发诸多社会问题,破坏党群关系的根源所在。必须在治理实践中,加快推进从“人治”向“法治”的根本性转变。这个转变对某些人来说是艰难的,不啻于“凤凰涅槃、浴火重生”的过程,但治理实践上不抓紧转变,不切实转出成效来,就不能应民盼、强民心,法治国家建设就会缺乏动力。因此,要抓紧用法治思维转变习惯性治理方式,用法律刚性规范权力行为,把依法办事作为干部考核指标,形成“决策于法有据、政策与法不背、管理唯法是从”的治理局面。
尺度把握要讲究精准。法治体系建设是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运用系统思维、辩证思维,牢牢掌握主动权,科学精准地把握好尺度,统筹协调地推进各方面措施的落实,一定要避免单向思维和单兵推进,防止出现极端化实践,确保法治进程顺利。既要建立保障司法独立的制度,防止领导干部干扰司法活动,又要避免尺度把握不准而将加强党对法治的领导、关心司法执法的行为,将客观反映群众意见、监督司法公正的行为,误认为是对司法的干扰,防止因投鼠忌器而导致监督缺位。既要注重对公权力主体的规范、监督和惩治,也要注重对影响公权力的市场行为、经济行为、社会行为的规范和整治,铲除源头上腐蚀公权力的毒素。既要加强对司法执法的舆论监督,又要避免司法执法被舆论绑架,防止非理性舆论对司法独立的影响,以致在法律边界地带、模糊地带迷失司法理性。既要强调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又要避免“不敢越雷池一步”,防止出现在法律预留的空间内不敢创新的怠政思维。既要强调用法治思维进行治理,又要避免一切用法律手段解决,防止丢弃思想政治工作、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市场手段等综合治理方法。
司法“新行政化”倾向要提前防范。为保障司法独立,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了司法“去地方化”的改革目标。但在实现“省级统筹”后,法检自成一体,上级院对下级院的控制权增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很可能因此弱化,就可能产生上级院领导对下级院的“招呼干预”,导致司法新行政化倾向。因此,要从加强制度建设入手,提前做好防范工作。加强法检两院内部规范管理制度建设,增强院务管理刚性;提高法检上级院对下级院管理的透明度,实行院务公开,建设阳光院务。建立由党委、人大、纪委、政法、法检、律师和各方代表组成的监督组织,加强对法检院务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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