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4年12月15日 来源:联谊报 作者: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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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国家和地方政府陆续出台一系列鼓励民办养老机构发展的政策,吸引了不少社会力量投入养老机构的建设与运营,民办养老机构的床位数有了明显提高,民办养老服务事业有了一定的发展,但民办养老事业与社会需求仍有较大差距。
问题
配套扶持政策缺乏持续性。如省政府有关部门对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分5年给予床位补助。从运行情况看,整个民办养老机构的经营都处于保本或微利状态,一般经营5年左右,需要新一轮的设备更新、添置、房屋装修,积累的少量利润可能还不足以支付此类费用。如果5年后得不到政府有关部门的进一步财政支持,有一大批民办养老机构将会退出该市场。
缺少配套医疗保障。多数老年人尤其是一些身体孱弱、无自我照料能力的老人在选择养老服务机构时,把是否有配套的医疗、护理服务设施作为一个很重要的考虑因素。但多数的民办养老机构只有养老服务的功能,没有配套的医疗保障功能。
服务人员整体素质偏低。目前民营养老机构中的从业人员主要是外来务工人员和40、50低收入城市居民,普遍存在文化水平低、综合素质差,年龄偏大等问题,营养师、护理师、心里辅导师等专业人才缺乏,只能满足最基本的看护与照料。
面临不公平市场竞争。以杭州市为例,市级主要养老机构双人间床位费为850~900元/月·床,区级为600~850元/月·床,而民办养老机构要1500元/月·床。这样的价格差距导致老人们抢夺公办养老机构床位,而多数民办养老机构,入住率仅为50%~70%,个别只有30%。
建议
定向支持,保持政策持续性。一方面,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履行监管职责,让基层工作人员全面了解所在区域能提供各类型养老机构的服务情况,各社区、居委会要充分了解辖区老人的情况,帮助老人选择不同的养老方式;另一方面,鼓励有一定经济实力的民营企业对口支持公办民营的养老机构改善养老条件、改造升级、添置更新设备。
因地制宜,实现“医养”结合。政府有关部门应大力扶持有实力和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向“医养”结合型养老服务方向发展,并在创办配套医疗服务设施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如将民办养老机构优先纳入医保。对于某些老龄化程度较严重的城区,可以选择将现有的医院改制成老年卫生服务中心,并以此为中心在各社区建立老年医护站、老年康复中心等,从而形成老年卫生服务网络,最大限度地就近为城区的老人提供医疗、护理、保健、康复、健康教育等全方位的卫生服务。对现阶段暂时没有能力和条件建设配套医疗服务设施的,可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医务人员作为技术支撑,通过提供社区全科医生定期上门为老人进行身体检查、配药等基础性的专业医疗服务,弥补民营养老机构医疗保障的缺失。
加强管理,完善人才培养机制。一是加强对现有从业人员培训,加强职业道德、老年护理及清洁卫生等相关操作技能的培训,并对培训人员的培训内容、时间、取得的结果等情况登记备案,作为评价、考核养老机构的依据。二是调整城镇零就业家庭、城乡低保户、长期失业人员、失地农民就业培训内容,加大养老护理的技能培训,经过培训,合格者发放养老服务职业资格证书。养老机构在招聘从业人员时,必须提高有职业资格的人员比例,并逐步提升至所有从业人员必需持证上岗。三是可在医学院校或职业技术学校内开设相应专业,全面提升养老服务职业化、专业化、规范化水平。四是要提高养老护理员待遇。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对有职称的护理员给予每人每月一定的岗位补贴;建立养老护理岗位津贴递增机制,根据其工作年限、持证和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定期评审,形成完善的工资晋级制度。对民办养老机构引入如营养师、护理师等专业技术人才给予财政上的补偿,以逐步提高民办养老机构人员的综合素质。五是要挖掘为老服务队伍中的典型人物,通过媒体宣传,弘扬敬老爱老社会风气,引起全社会对这个职业的关注和尊重。
明确分工,引导错位经营。公办养老机构应起到“保基本、兜底线”的作用,对要求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者,应遵循公开、公平原则,对其家庭收入、身体状况、子女情况等各个方面进行全方位评估和公示,以需要政府补助的对象为主要收住群体,收费标准应参照当地居民收入状况。要改革公办养老机构定价机制,坚持成本补偿原则,逐步与市场接轨。政府应引导、鼓励和支持民办养老机构错位经营,作为公办养老机构的补充与延伸,提供中、高端尊老服务是民办养老机构的主阵地。物价部门要尽可能使养老服务定价能准确反映实际经营状况,并且把补贴机构的床位费“暗补”改为补贴老人的“明补”,加大民办养老机构的床位利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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