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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协农业和农村界别: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
发布日期:2015年04月03日 来源:联谊报   作者:   字号:[][][]
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是健全和完善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的关键环节和重要任务,在全面深化农村改革中具有基础性作用,在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新型城镇化中具有前置性地位,在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中具有主体性功能。
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坚持在改革创新中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大力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包括林权承包经营制度)、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宅基地制度等改革,加快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促进了农村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有效激发了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活力,农民人均纯收入连续29年居全国各省区首位。
目前,我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基本确权到户,集体林地确权颁证到户率达97.6%;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加快确权到人,累计完成21826个村社股份合作制改革,完成率达74.5%;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稳步确权到户,全省完成宅基地使用权登记953万宗、各类农房登记14.2万余件。
问题
我省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中存在一些问题和制约因素,影响改革的全面推进和深化:
对推进改革的认识不够到位。一些地方对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认识不足,对改革投入的精力不足,推进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不高。
确权处置的法律支撑滞后。《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已难以适应改革发展的新形势,难以解决农村产权改革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改革配套措施支撑不足。社会保障制度配套支持水平有待提高,村社关系尚未有效理顺,金融信贷缺乏配套支持,工商登记制度还不完备,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
改革成果的巩固有待提升。虽然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已取得不少成果,但权能赋予、拓展等受到法律制约,有偿转让、退出机制等还不完善,权能价值难以有效显化。
建议
强化地方党委政府主体责任。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深化农村改革的总体部署,地方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紧迫性、重要性,把“三权到人(户)、权跟人(户)走”改革放到全局工作中统筹考虑,切实承担起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主要责任,平稳有序推进改革,确保完成改革硬任务。
加强部门协同形成推进合力。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内容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资产股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林地承包经营权、农房所有权等,涉及多个部门,农办要发挥综合协调职能,相关部门要主动配合、共同参与,真正形成深化改革“一盘棋”。农业、林业、国土、建设等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协作、相互支持、一体联动,确保各项改革同步推进。
加快健全完善改革配套政策。针对现实存在的改革配套政策支持不够、正向激励不足的问题,加大对集体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指导督促扶持政策落实到位,完善金融支持政策和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健全法人登记政策和税收优惠减免政策,为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创造良好政策环境。
加强确权赋权改革科学指导。在完成土地确权登记制度全覆盖改革硬任务的基础上,针对各地基础差异、群众需求不同等情况,予以区别对待,加强分类指导,巩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宅基地制度等改革成果。提高土地承包信息化管理水平,为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奠定基础。
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经费保障。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改革推进的组织领导力量、配足配强业务指导力量,尤其要配强县乡两级农经队伍为主的一线指导服务力量,确保改革有序有力有效推进。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农村“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资产股权)确权登记,切实减轻村级组织和农民负担。
推进农村产权管理地方立法。鉴于当前农村产权改革方面的法律比较滞后,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有些条款不适应改革发展要求、宅基地和农房立法缺失等客观现实,加快推进农村产权管理地方立法和修改有关法律条款,尽早解决主体地位、经营管理、资产处理、农村产权交易、扶持政策、主管部门及其职责等现实问题,确保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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