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5年09月24日 来源:联谊报 作者: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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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是海洋大省,海域面积26万平方公里,地理位置优越,拥有2878个大于500平方米的海岛,海岸线包括岛屿岸线长约6500公里,海岛生物和非生物资源丰富,发展海洋经济的自然资源条件得天独厚。从2009年至2013年,我省海洋经济年均增幅16.9%,2013年,海洋生产总值达5508亿元,占全省地区生产总值的14.7%,已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点。据《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规划》提出的战略目标,至2015年底,我省海洋生产总值将达7000亿元,占全省地区生产总值的16%。
现状
在海洋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我省近海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持续下降,海洋生态系统受到不同程度损坏。据《2012年浙江环境公报》显示,所监测的5.75万平方公里近岸海域中,53.0%为劣四类海水,5.6%为四类海水,7.4%为三类海水,16.2%为二类海水,仅17.8%为一类海水。
而几个沿海城市中,嘉兴近岸海域水质“最差”,全部为劣四类海水,水体处于严重富营养化状态。舟山、宁波、台州均为“极差”,四类和劣四类海水比例在57.2%~60.9%之间,水体均处于中度富营养化状态。温州近岸海域水质状况级别为“差”,四类和劣四类海水所占比例45.2%,水体处于轻度富营养化状态。而且,近岸海域生态系统恶化趋势尚未得到有效缓解,大部分海湾、河口、滨海湿地等生态系统仍处于“亚健康”或“不健康”状态。主要表现在水体富营养化及营养盐失衡、河口产卵场退化、生境丧失或改变、生物群落结构异常、赤潮频发等。如果不能有效遏制和治理海洋污染,我省近岸海洋生态系统将会海底荒漠化,水域生产力急剧下降,对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带来严重的影响。
建议
健全海洋环境保护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管理体制。目前,我国已建立了相对完善的海洋保护法律法规体系,我省应根据地方实际,逐步建立起一系列具体、可操作的地方性法规,如海岛保护、海岸利用、区域用海、海洋环境监测点设立、近海污染物排放标准、陆上污染源的治理和防治等。鉴于目前海洋环境保护涉及环保、海监、海事、渔业、水利等多个部门,应建立一个权威性协调管理机构,落实海洋环保目标管理和协调,实现海洋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共建共管。
坚持海陆联动,严格控制海域污染。海洋环境污染物中,陆域污染源约占90%,“污染在海上,根子在陆上”,要从根本上解决海洋污染问题,必须坚持海陆联动,达到治根目的。要在全面开展近岸海域环境容量研究的基础上,科学规划、合理设置入海排污口和沿江、沿海排污企业,限期治理,达标排放,逐步实现入江入海排污总量控制。要建立陆海联动环境执法体系,强化海洋环境保护监督部门的监督处罚职能,实施陆海同步有效监督。
尽快建立海洋生态环境补偿和损害赔偿机制。一要完善海洋生态补偿法规制度。以现有海洋生态补偿评估技术行业标准为基础,加强对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方法和标准、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补偿机制的研究,为各地海洋生态损害补偿办法提供明确依据。二要进一步明确海洋生态损害的补偿主体、权限、范围和标准。根据“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谁损害谁修复”的原则,明确补偿主体对象、职能部门权限、补偿范围和根据评估后的补偿标准。三要明确损害补偿。多方位拓展海洋生态补偿资金渠道,本着“取之于海、用之于海”的原则,所征海洋生态损害补偿经费应主要用于海洋生态环境的修复、保护和管理,并建立专业监督和公众参与监督相结合的海洋生态补偿监管机制。
加大近岸海域、海岛、海岸带整治修复力度。根据《浙江省海域海岛海岸带整治修复保护规划》,一要有计划分步实施一批整治修复保护项目,建立项目动态管理制度,注重项目实施后的绩效评估机制。二要鼓励社会公众项目的建设、管理和监督,发挥新闻舆论的导向作用,形成公众参与的良好社会氛围。三要加大海域海岛海岸带整治修复保护的执法力度,加强执法监督能力建设,规范执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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