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5年12月11日 来源:联谊报 作者:永嘉县政协主席 陈建良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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楠溪江是永嘉县境内最大水系,南入瓯江,流域面积约2500平方公里。中上游重点区块系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雁荡山世界地质公园东园区和重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为了保护生态环境,从上世纪八十年代末开始,永嘉县委县政府决定禁止在楠溪江中上游(沙头镇以北地区)开办工矿企业,原有企业关闭搬迁,并限制城镇开发和其他建设活动。长期的严格保护,楠溪江成为一方净土,被誉为“永远的山水诗,最后的桃花源”。
楠溪江保持如诗如画的生态环境,在很大程度上是以牺牲中上游经济发展为代价的。到2014年,土地面积占永嘉县73%的中上游地区创造的GDP不到全县的10%,工业和财政收入几乎空白。因此,早在20年前,一些有识之士就呼吁给中上游地区实行生态补偿。随着区域差距的不断扩大,其呼声日益强烈,近几年甚至成了县两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热议的话题,这不能不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
楠溪江生态补偿的义务主体
按照“谁受益谁付费,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楠溪江生态补偿的义务主体应该是受益地区的企业、个人和各级政府。但楠溪江生态产品的受益主体分散,产权界定模糊,不存在特定而集中的环境收益者或破坏者。譬如被誉为天然氧吧的楠溪江空气对周边广大地区都产生有利影响,但作为非商品的生态公共产品,政府无法也不应该对收益地区企业和个人收费。鉴于此,楠溪江的生态补偿无法建立由企业负担为主的市场主导模式,而只能建立政府主导的补偿机制。
对于跨县行政区的生态补偿,除了资金之外,可以采取政策或产业补偿方式。譬如受水区给水源保护地提供飞地创办工业园区。但楠溪江的生态补偿属于县域内微观层面的问题,中上游保护区各乡镇所需经费已经由县财政兜底,现在需要重点考虑的是老百姓的直接利益。因此,楠溪江生态补偿的唯一方式是资金补偿。县政府需要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建立楠溪江生态补偿基金。可能的筹资渠道有:
——沙头引供水工程输送乐清的原水价格中包含的生态补偿与水资源费,目前为每立方米0.11元,要争取提高到与珊溪水库相同的生态补偿标准,即每立方0.41元,2017年再提高到0.61元,并建立随物价增长而增长的机制。
——与周边县市相比,本县城镇供水价格相对较低,可适当加价,并相应提取生态补偿费。目前可暂定每立方0.11元。以后随经济发展、群众承受能力增强和物价上涨逐步增加。
——楠溪江中上游企业,包括引供水工程、水电站、旅游企业缴纳的水资源费、排污费、风景资源使用费。
——申请温州市政府提供补偿。温州市政府作为永嘉县的上级政府,既是楠溪江保护的责任主体,又是楠溪江保护的受益者,包括稀释市区污染空气和提供备用饮用水水源,具有双重补偿义务。
——上级政府下拨的生态公益林补偿金。
——提取浙江省政府对(永嘉)欠发达县财政补助资金的一部分。以森林覆盖率、污染减排、出境水源、空气质量考核的补偿款按一定比例划转。
——争取国家、国际组织的资助及民间捐助。楠溪江作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联合国科教文组织命名的雁荡山世界地质公园东园区,是具有国家意义和世界意义的自然保护区,国家和有关国际组织有资助补偿的义务。
——县财政提供补偿金。设想县财政补偿标准按下式计算:补偿总额=沙头镇人均工业利润×(1-3×20%)×楠溪江中上游户籍人口数。
楠溪江生态补偿的受偿客体及受偿模式
楠溪江生态补偿的受偿客体应该分为两类,即对物的补偿和对人的补偿。对物的补偿就是以生态系统的健康运行和不断改善为标准,对生态环境进行补偿。拟以楠溪江生态补偿基金剔除上级政府下拨的生态公益林补偿金和县财政提供的补偿金这两项之外的全部收入作为对物的补偿。具体用途为:一是对垃圾污水的清除与无害化处理,包括区域内“五水共治”、“四边三化”(重点治水工程的上级专项拨款除外);二是植树造林、森林抚育管理;三是畜禽养殖场的搬迁、治理;四是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以及绿色农业、有机农业的示范推广;五是生态乡镇、生态村创建的补助与奖励;六是其他有关生态修复、环境治理费用。
国内已有的生态补偿案例,受偿客体都是生态保护地政府,由政府统筹用于对物的补偿,包括进行污染治理、植树造林等,基本上没有让为生态保护作出贡献和受损的当地居民得到补偿,不能充分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也难以回应群众日益强烈的补偿诉求。因此,可运用楠溪江生态补偿基金中上级下拨和县财政提供的补偿金这两项收入用于对人的补偿。
对人的补偿需要设计一种简便易行的间接模式。假如直接按人口分配补偿费,将产生两方面消极影响。一是政府无法挨家挨户考核其生态保护的责任与义务的履行情况,环境保护者与破坏者同等获利,不能起到激励作用。二是生态补偿力度足够大的时候,将导致受偿区已外迁的人口回流和逆向移民,增加环境压力,效果与动机适得其反。
在坚持主体功能区定位,严格实施生态功能区规划的前提下,面上影响楠溪江中上游生态质量的变量主要有3项:耕地保有量、森林保育量和建设用地增量(点上的采砂、毒鱼等属执法与赔偿而非补偿层面的问题)。因此,我们可根据这3个变量设计间接对人的补偿模式。
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这3个变量逐年核算拨付对人的生态补偿费到村(场),村(场)组织原则上应足额分配给土地保有者或承包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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