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三联委员:完善仲裁制度 推动法治浙江建设_议政建言_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浙江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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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三联委员:完善仲裁制度 推动法治浙江建设
发布日期:2016年02月01日 来源:联谊报   作者:   字号:[][][]
加强仲裁制度宣传。将推行仲裁法律制度作为我省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七五”普法范围。将仲裁条款列入省工商部门监制的规范化合同内容。律师、公证等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应引导当事人订立仲裁条款,使当事人更多地选择仲裁解决纠纷。
提高仲裁社会公信力。提高仲裁员准入门槛,加强对仲裁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与业务知识培训;强化仲裁审案程序管理和标准化建设,提高仲裁案件质量;强化专家咨询评审制度,对事实复杂、争议较大的案件实行集体评议、专家会诊;强化内部责任制度,建立仲裁庭与仲裁机构既互相配合、又互相制约的分权监督机制;坚持调裁结合和快速办理制度,提高仲裁效率。
政府部门合同应率先订立仲裁条款。省级政府部门自身在签订合同、推广各类格式合同及示范合同文本时,应主动设定仲裁条款,使合同双方在产生争议时选用仲裁解决纠纷。省国资部门应引导国企在签订涉及国有资产出让、转让、开发以及国有投资、融资、经营合同时,尽量选用仲裁条款。
法院要支持监督仲裁工作开展。在我省各级法院诉讼服务大厅专设仲裁调解窗口。由仲裁机构选派专业人员进行诉前调解,实行诉仲对接,分流诉讼案件。在设区市指定一家法院统一受理仲裁保全和执行案件。可成立相应的庭室,专人或者由仲裁机构选派辅助人员,开展保全、执行工作,以提高仲裁保全和执行的效率。加强法院与仲裁机构的业务交流。法院的审判业务指导意见、纪要等应同时送达仲裁机构,使法院裁判与仲裁裁决处于同一法律适用尺度之中。同时,加强法院对仲裁机构撤销或不予执行案件的审查,体现司法对仲裁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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