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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协九三学社界别:完善食安监管新体制
发布日期:2016年04月21日 来源:联谊报   作者:   字号:[][][]
当前,我省已经初步形成覆盖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这是一个基层统一、上面分设的“倒金字塔”321食药监管体制,即:省级设工商、食药监、质监三个主管部门;市级设市场监管(工商、食药监、质监食品生产相关职能合并)、质监两个主管部门;县级实行食药监、工商、质监“三合一”。新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使得监管职能得到全面落实、执法队伍有了较大扩充、各部门优势得以有效整合,这为确保食品安全奠定良好的基础。但是,当前推进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过程中还碰到不少问题,需要根据我省实际,进一步改革完善。
矛盾
“倒金字塔”体制呈现多头指导。上级部门职责在于宣传国家法律法规,传达中央精神,出台配套管理办法和工作细则,指导下级部门工作;下级部门职责在于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依法行政按章办事,具体实施监管行为。在“倒金字塔”的监管体制中,这就要求上级部门改革要同步,否则下级部门的各机构无法完全一一对应工作条线,在工作要求、标准、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传递与工作指导上时常出现空白或冲突,容易造成多头指导,使部门之间、科室之间出现界限不清、责任推诿。
实际整合效果未达预期。机构改革如何从“物理叠加”走向“效能提高”才是目标所在,而实际整合效果尚未达预期:一是法律赋予的地位不够,法律法规更新滞后,食品监管新体制在现有法律法规中的地位没有明确与体现。二是执法人员偏少,食品行业量大面广,真正基层一线监管执法人员少之又少,有的常年超负荷运作。三是执法人员能力不足,目前基层工作人员以原工商和新晋公务员为主,在新领域(食品生产、餐饮)监管时受到专业知识、执法经验等限制。
食品监管专业性、重要性未能真正体现。一方面,在行政问责的风险压力下,省、市监管部门都将食品监管中的许可、监督检查等事权下放给县一级,但监督执法和技术支撑资源并未随之下沉,机构改革陷入“监管职责往下压,监管资源原地待”的困境。另一方面,各镇(街道)的工业、农业等有独立机构编制,而食品监督在镇(街道)虽有组织,无专人专编,难以承担食品监管的重大职责。
过度创新容易造成事与愿违。体制机制创新必需坚持初衷、科学推进、及时完善,过度创新容易步入为改革而改革的歧途。如商事制度改革以宽进严出为准则,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由前置改为后置,从根本上颠覆了以前工商注册登记“无资禁入、前置必守”的传统监管理念,直接导致执法成本提高、无证经营增加。
对策
深化机构改革,制定统一标准和执行规范。新体制虽实现了食品的全程监管,但始终避不开各个环节的追溯、抽检、日常监管及后处理规程。省级食品监管部门应该抓住改革的机遇,理清模糊环节,制定统一、明确的标准和执行规范,为基层监管执法提供依据。
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基层执法监管能力。一是开展业务培训。应针对基层一线,进行相应专业知识的系统业务培训。二是人力资源尽量向基层倾斜。一方面,要按照人随事转原则,市县两级相关人员向基层下沉。另一方面,招录有能力、懂专业的人才充实基层力量。三是改革要注重实效。近年来的行政许可权力下放,从实际效果来看并没有方便办事,相反,需要抽调基层人力来负责许可这一块工作,增加了额外工作量。
理顺食品监管体制,不断完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一是继续完善现有体制。进一步完善“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提高监管效能。二是优化人事架构。省市级层面应留有一定比例的编制从基层选拔工作经验丰富的干部,有利于上级部门工作指导更贴合实际、更具操作性。三是深化行政追责制。应以更全面的方式考量和制定责任追究制度。不单纯停留于追究基层监管实施者,更应考量上级单位在政策制定和工作指导等方面是否也存在不当和失策。四是加速出台配套准则。全面评估已有法律法规的落实与执行状况,加速完善配套准则,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和监管主体。
创新监管机制,加快“大信用”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加快“大信用”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要加快商事登记电子政务系统“大信用”公示平台的建设,进一步加强政府职能部门间共同做好信息对接、信息共享、公众查询等信息保障工作,形成商事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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