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状
一直以来,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省人大颁布实施了《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在各级林业部门及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省开展了一系列湿地保护管理工作。据调查,全省湿地有五大类23 型,总面积111.01 万公顷(不含水田面积),相当于我省国土面积的10.9%。至2015 年底,全省已建有湿地及与湿地有关的自然保护区11 个、自然保护小区30 个、国际重要湿地1个,建立国家湿地公园10 个、国家城市湿地公园4 个、省级湿地公园17 个。全省县级湿地保护规划编制完成。虽然生态保护和生态修复力度进一步加强,但也面临着不少问题:一是湿地面积逐年减少。全省天然湿地面积每年以相当于一个西湖的面积在下降。二是湿地生态不容乐观。因湿地被占用及保护区内群众的生产生活污水排放、化肥农药的污染,直接影响湿地的自净能力。三是湿地生态补偿制度尚未建立。湿地保护是生态工程,是社会公益事业,涉及种植业、水产养殖业农户的切身利益,需要政府出台生态补偿政策。四是从事此项工作的力量十分薄弱。省、市、县没有相应的机构与专门的管理人员,严重制约了湿地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
建议
切实加强湿地生态保护立法工作。2012 年5 月30 日,省人大通过《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对加强湿地保护,改善湿地生态状况等,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纵观我省的湿地保护工作,仍有不少“ 短板”急需补足。一要建立健全我省湿地保护法律法规体系。湿地保护涉及到的不仅仅是上述《条例》,还有林业、水利、农业和自然保护区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相互间需要统筹融合,并开展条例贯彻执法检查。二要起草制定《条例》的“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湿地保护管理规范,指导各湿地保护区具体工作,加强各湿地保护区的管理。三要加快出台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条例》中规定:“湿地保护管理经费和湿地生态效益补偿经费列入财政预算。”2014年以来,省林业部门已开展湿地生态补偿政策调研,并初步制定了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办法,需省财政等部门密切配合,就建立分级、分类补偿相结合的湿地生态补偿机制进行深入研究,尽快出台《浙江省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办法》,以适应当前湿地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
加强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建设。目前,已全面摸清了我省湿地情况的家底,省、市、县的保护规划也编制完成,湿地红线划定、名录确定等基础工作也已完成。但管理队伍、管理措施和发展规划等都没有跟上。一是省级层面:我省的湿地资源保护管理任务一直由林业厅森林资源处(挂野生动植物保护处牌子)承担,该处共8 个行政编制,仅1.5人专职从事全省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力有不逮。建议在省林业厅单设“湿地和自然保护区管理处”。二是市、县层面:要根据实际需要在林业管理部门设立湿地和自然保护区管理处(科),指导、协调当地的湿地和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三是湿地保护区层面:根据保护区级别,设立相对应的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湿地保护区的保护、管理、科研及开发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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