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个问题亟待改善
案件参审不均衡。一是陪审员参审案件的数量不均衡。由于陪审员的遴选要求广泛性,有各阶层的人员入选。相当数量尚在职的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次数偏低。少数退休或不在职的陪审员成了陪审专业户。这有多方面原因,既有在职陪审员本职及陪审工作无法兼顾的原因,亦有经办法官无从考量案比平衡的原因。二是陪审员参审案件的类型不均衡。粗略统计,陪审员参审案件以民商案件居多,民商案件中又大部分为公告案件。因省高院考核民商案件简易程序适用率,故部分标的较大的案件也用简易程序。只有被告下落不明的才适用普通程序,由陪审员参与庭审。同理,为了快审快结,刑事案件陪审率也不高,而行政案件的适用比例相比较而言更低。
业务培训无特色。陪审员们普遍反映培训频次偏少,且培训时间多数仅为一两天。目前每年一次的培训远不能满足其有效参审的需要。从培训的内容和方式上来看,基本上是按照法官培训的模式,以课堂讲授法律知识为主,对审判技能及庭审的把握关注不多,针对性不够。个别陪审员反映甚至不了解自己在庭审过程中的权力是什么,只能人云亦云,听从审判长意见。
考核机制不健全。实践中,多数法院都是以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数量、到庭率作为其考核依据,评价及考核方式比较单一。而对陪审员的思想品德、审判纪律和审判作风等诸多方面鲜有涉及,对陪审员怠于参审等失范行为无刚性的制度约束。同时,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也没有将法院的考核结果纳入对本单位职工的考评体系,法院考评不具有约束力,无法起到督促其认真履职的作用。
几点具体建议
优化陪审资源。一要考虑继续考核简易程序适用率指标的必要性,适当扩大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比例和范围,对于重大、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医疗纠纷、知识产权、金融证券纠纷案件应尽可能安排人民陪审员参审,以公众参与度为案件办理首要考量因素。二要根据人民陪审员的时间许可,按照“集中管理、驻庭使用、适时轮换”的方式合理科学地安排其参审。应由政治部门统一负责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考核、奖惩,将陪审员进行适当分组,对口分配到各业务庭,驻庭使用,业务庭协同政治部门做好对口培训和平时考核工作,保证每名陪审员每年参与陪审一定数量的案件,参审案件的类型在任期内也相对均衡。三要考虑到专家型陪审资源较为稀缺,须以中级法院的名义选任若干名精通某一领域如建筑工程、医疗卫生、知识产权、金融证券等方面的专家型陪审员,作为两级法院的共同资源,实现资源共享。
强化业务培训。要建立符合人民陪审员特点的培训机制,加大培训力度,丰富培训内容,创新培训形式。一要制定科学的培训方案,以提高法律素养、锻炼庭审技能、强化职业道德为重点,突出人民陪审员的特色和优势。二要将定期培训与不定期培训结合起来,将集中培训与对口培训结合起来。三要在培训内容上突出针对性,注重技能化、实用性内容的传授,在范围上应该涵盖审判制度、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证据规则、职业道德、司法礼仪和审判纪律。
健全考核和约束机制,规范队伍管理。建立一套可量化、操作性强的绩效考评机制。首先,由各业务庭建立人民陪审员业绩考核档案。采用“一人一卡”、“一案一评”等形式,详细记录案件处理结果、人民陪审员的评议意见、法官对人民陪审员的评价等内容。其次,政治部门每年对人民陪审员的出庭率、参审案件调解率以及抽查情况按“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进行综合考评。对于业绩突出的给予表彰、适当奖励,将考核结果向其所在单位通报,送交人大备案,并作为下次推荐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时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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