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立海湾生态安全的法律保障。把海洋生态效益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制定地方海洋生态安全修复规划,用法律法规引导和规范施工及生产活动,建立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和补偿的法律机制。
强化湾区涉海大型工程项目生态安全评估与整改。一是评估项目与海洋主体功能区划和区域性海洋功能区划的相符性;二是评估项目的安全性和风险应急预案、“三废”排放和处置、生态补偿制度的执行和完成情况;三是在评估的基础上,对湾区内海洋工程针对性地提出停废转留。
划分湾区海洋工程建设生态红线区,维护海洋资源环境承载力。国土、环保和海洋渔业等部门协同发文,严格限制对海洋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开发活动;湾区海洋工程建设应坚持“环境准入不降低、生态功能不退化、资源环境承载力不下降、污染物排放总量不突破”等原则。
建立完善湾区海洋工程生态影响理论和技术体系。重点监控科学评估湾区海洋环境承载力,提出切实可行的风险防范措施和周全的应急预案;加强近岸和海湾生态环境调查,提出重要海洋生态敏感区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底线和控制目标;加强我省沿海海洋生态监测网的建设,完善预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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