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联谊报 随着G20杭州峰会正式通过首份G20绿色金融综合报告,以及所提出的增强金融体系动员社会资本开展绿色投资能力的七项自愿可选择措施的落实,特别是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的发布与实施,绿色金融正成为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新动能之一。作者结合浙江的实际,提出四条具体建议。
基本情况
当前我省的绿色金融发展氛围已经形成,金融机构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协同合作也不断加强,社会资本支持绿色发展逐步增多,绿色金融产品创新不断涌现。
自2015年9月全省绿色金融发展推进会以来,省政府于去年3月向国务院请示设立湖州、衢州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5月成立了省绿色金融专委会,出台了《关于推进绿色信贷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浙江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信贷工作指导意见》等,进一步加强了财政政策支持,加大了绿色金融项目银企对接的力度,加快了绿色金融产品与服务方式的创新。但由于绿色金融标准缺失、法规缺位、环境风险与监督能力不足,以及外部性的内化问题尚待化解和存在期限错配等原因,我省绿色金融发展还存在战略定力、内在动力、创新能力不足等问题,亟须构建新的机制。
四条建议
进一步完善绿色金融顶层联动机制。央行等七部委《指导意见》已经绘制了我国绿色金融创新发展的路线图,但作为一项涉及多部门、多主体、多层次的系统工程,需要完善法律规范、政策激励、社会监督体系以及风险评价、产品创新机制,明晰政、企、银三方权责利和风险责任主体。为此,要尽快制定并完善包括绿色金融基本法规、监管制度等在内的法规体系,特别是根据中央的立法精神因地制宜制定切合我省实际的促进绿色金融创新发展的制度或条例,并在内容上更加清晰地界定绿色金融及各主体的权利义务,以推进法规制度的具体实施。要积极推动部门信息共享,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与发改、金融、统计、银行与银监等部门的联动协作,提供配套服务能力。
进一步完善绿色金融组织与市场体系。要支持在浙银行机构与总行、海外机构合作,推动设立绿色金融业务机构,支持民间资本设立民间银行,推进小额贷款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设立绿色专营机构。与科技部门合作建立“绿色技术银行”,发展绿色科技金融,为绿色技术转移转化开辟新途径。支持互联网金融机构、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私募基金等参与绿色金融业务。随着2017年全国统一碳市场的建立,要有序发展碳远期、碳股权、碳资产证券化和碳基金等金融产品,探索排放权期货市场、个人碳账户,加快碳金融与绿色债券市场建设,促进绿色金融多元化发展。
进一步完善绿色金融政策激励机制。要综合运用财政贴息、费用补贴、税收优惠等方式合理分散绿色金融风险,提升商业银行资金保障能力。鼓励有条件或试点的地方政府与社会资本共同发起区域性的绿色发展基金,或推动设立地方绿色发展的政府融投资平台,探索发行还本付息、由地方财政收入支持的绿色地方政府债券。要把存款准备金率、利率、SLO(短期流动性调节工具)、SLF(常备借贷便利,是全球大多数中央银行都设立的货币政策工具)等常规货币政策工具与绿色金融挂钩,制定专门的支持绿色发展的再贷款政策,发挥货币政策的定向微调功能。要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发行绿色信贷专项债券,适当放宽风险权重计量标准,适度提高绿色信贷不良贷款容忍度。
进一步完善绿色金融考评与监管机制。要引导商业银行接受“赤道原则”(金融的非强制的自愿性原则),以利于扩大声誉、保护市场份额、减少项目政治风险。要制定针对客户的环境与社会风险评估标准,并将动态考评结果作为评级、信贷准入、管理的重要依据。要推动银行建立绿色金融管理机构、管理办法、评价流程与方法,提高绿色信贷独立评估能力。要推动金融机构环境风险压力测试、提高分析能力,有效约束其对高能耗项目的贷款,鼓励其加大对绿色、低碳、循环项目的投入。要统一监管标准,探索第三方评估,强化信息披露。同时在人才工程中有针对性地引进和培养兼具环境与信贷管理能力的复合型人才,以适应赤道原则独立审查和处理融资与环境、社会风险评估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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