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3年04月09日 来源:人民政协报 作者:鲍蔓华 时间:2013年04月09日 版面:第2版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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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 为切实加强委员队伍建设,发挥委员主体作用和在界别群众中的代表作用,4月8日召开的浙江省政协十一届二次常委会议通过《政协浙江省委员会关于委员履行职责的若干规定》,对委员参加学习、参加政协会议和活动、遵守制度和纪律以及委员履职保障等一一细化。
《政协浙江省委员会关于委员履行职责的若干规定》在原有的委员履职规定条款上进行了补充完善,增加了参加服务群众活动、参加专委会活动、加强联络联系和完善配套制度等4项条款。规定指出,每位委员每年度提交一件或以上有较高质量的提案,或附议一件以上提案;每年至少反映一条社情民意信息;每年至少走访界别群众一次,直接听取意见建议,每年要在界别活动组内进行述职;每届至少要参加两次视察活动、两次省政协或专委会组织的调研活动等。省政协将做好委员履职情况登记,将委员出席会议、参加学习培训、提交提案以及参加调研、视察、反映社情民意、参与撰写“三亲”史料和参加专委会活动、界别活动组活动等履职基本数据录入委员履职数据库,作为委员考评的基本依据,促进委员更好履职。
根据规定,浙江省政协还将制定完善省政协领导走访和约谈委员、委员学习培训、委员履职考评通报、委员表彰奖励和委员年度述职、委员退出6条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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