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7月1日施行_政协要闻_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浙江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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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7月1日施行
发布日期:2021年04月19日  来源:联谊报   作者: 陶迈卿    时间: 版面: 字号:[][][]

据联谊报    416日,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新闻发布会。该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医疗保障领域的综合性地方性法规,将于今年7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明确,要推进医保、医疗、医药联动改革,加强数字医保建设,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医疗保障基金统筹层次,规范统一医疗保障基金的筹集政策,进一步统一和提高医疗保障待遇,完善经办管理和公共服务体系,加强监督管理。

针对各地存在的政策不统一、不平衡问题,条例规定,将用人单位参保职工的退休缴费年限统一为20年,并对参保职工未达到缴费年限要求延续缴纳和统筹地区延长累计缴纳年限作了特别规定。条例统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开始享受的时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断缴费的待遇恢复享受时间,明确特殊病种和慢性病的特殊保险待遇、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等。

发布会上,省医疗保障局还就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作出回应。

近年来,我省正在积极推广商业补充保险,如杭州市推出的“西湖益联保”深受群众欢迎。今年3月,《关于做好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一站式”结算的通知》出台,明确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刷卡直接结算基础上,将商业补充保险也纳入“3+N”一站式结算范围,患者无需再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今年831日前,我省将实现市域范围商业补充保险“一站式”结算,到2022年底,实现省域范围商业补充保险“一站式”结算。

此外,发布会还明确,长三角地区的参保人员在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看病就医不用垫付医疗费用,可以直接刷卡报销;我省将进一步加大互联网+医保的推进力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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